味精是添加剂么 味精是添加剂么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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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添加剂超标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添加剂超标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食品添加剂使用超标会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和处罚,对于企业根据超标情况给予罚款、整改和取消营业资格的处罚。具体内容如下:
第一种意见认为,食品添加剂超标,是指超出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(GB2760—2007)规定的限定范围或限定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,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。应认定为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所指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工业产品和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所指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产品。对经销商的行为,工商局部门应当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,超出限定范围或限定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,都属于“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”。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食品属于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八条第(一)项和第四十六条所指的“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”,经销商经营的食品中的添加剂超***的行为,工商部门应当适用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八条第(一)项、第八十五条第(一)项予以查处。
第三种意见认为,超法定使用***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(即食品添加剂超标),应当认定为“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***的食品”。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食品属于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八条第(二)项所指的“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***的食品”,经销商经营的食品中的添加剂超***的行为,工商部门应当适用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八条第(二)项、第八十五条第(二)项予以查处。
第四种意见认为,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食品属于其他含量、指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,对此,不能直接进行处罚,必须首先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,在责令其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,仍拒不停止经营的,才能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五条对“仍拒不停止经营的”情形进行处罚。
第五种意见认为,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条明确添加剂标准也是食品安全标准内容之一。添加剂超标不合格应该是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八条(十一)项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同时是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(一)款第(十三)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。工商部门应依据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 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以下规定:
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***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,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料等物品;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许可证:
(三)生产经营超范围、超***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。
市场上出售的很多饮料、糕点、糖果当中都添加了色素。比如说,一瓶果汁饮料通常只含有10%~20%的纯果汁,如果不加色素,果汁的颜色就会太浅;如果加适量的色素,不仅看上去汁浓了,而且颜色鲜亮诱人,也是安全的。但是,有些商家为了追求更“好看”,不顾国家标准滥用色素,却忘记一个基本道理:加入1%的色素没有问题,不等于加入10%也安全无事。
另外,有些厂家的员工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,在添加色素的时候往往认为多加一点颜色好看,别人也愿意买,殊不知,“好看”当中却可能埋下健康隐患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添加剂超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添加剂超标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